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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393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5-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9〕0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蒙自芦槎冲加油站:

基本信息(略)

2019年3月21日,我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蒙自芦槎冲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的主站和副站进行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总用地面积6666㎡, 2016年8月开始动工,2017年1月主体工程完成建设,2017年4月投入运营,根据《芦槎冲服务区加油站工程竣工结算书》,项目总投资额6527189.70元人民币。你加油站的主站和副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07号),于2019年4月23日送达你加油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你加油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加油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总投资额6527189.70元人民币按照建设项目总价百分之二的标准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伍佰肆拾肆元(¥13054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