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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393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5-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9〕06号)

红河州博雅印刷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略)

2019年3月20日,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蒙自市文澜镇红寨村后街的红河州博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用蒙自市文澜镇红寨村普志和的基地进行投资建设,于2019年3月10日建设完成,现对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总占地面积1400m2,总建筑面积1200m2,主要由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和生活区组成。主要进行各类广告制作、印刷打印,印刷量为14.55t/a。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因你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为二手设备,未能提供相关发票,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核实,对其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等建设及购买全部机器设备总金额进行估算,其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基本相当,可认定该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人民币。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06号),于2019年4月28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