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玛丽娜医院:
基本信息(略)
2019年3月 8日,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蒙自玛丽娜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医院于2007年12月投入运营,于2012年将经营用房扩建至6层,批准床位数99张,为民营一级综合医院。占地600m2,总建筑面积3000m2,项目总投资1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2万元。你医院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你医院有2台X射线装置,型号是:F52-8C医用诊断X射线机、ZC15XY-1诊断床。2台射线装置于2014年启用,你医院的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同时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05号),于2019年5月6日送达你医院,你医院于2019年5月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减轻处罚的申请材料, 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减轻处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医院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理由如下:一是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主动整改,主动申报,有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二是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已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三是医院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没有达到对社会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程度。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医院提交的陈诉申辩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医院积极进行整改,配合我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其中对你医院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对你医院的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