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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4896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1-13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8〕27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传染病医院

基本信息(略)

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对蒙自市雨过铺镇东方红农场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传染病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的Ⅲ类射线装置(型号:SONTU100-Polaris50)于2018年1月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记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8〕27号),于2018年10月25日送达你医院,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你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医院的Ⅲ类射线装置(型号:SONTU100-Polaris50)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