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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2977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26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信息(略)

201862821时,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对蒙自市雨过铺镇新乐村旁的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堆放转炉炉渣的堆放场地“三防措施”不完善,产生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蒙自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将堆放在原个旧水泥厂堆放场上所有转炉渣清运干净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