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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3663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8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8〕02号)

钟跃伟:

    当事人基本信息(略)

2017年12月24日17时许,蒙自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在龙井路巡逻时,对你驾驶的蓝色解放牌货车现场检查时,当场从你驾驶的货车上查获废旧电瓶230只,并于2018年1月3日将此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你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HW49,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230只。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出具的《案件移交情况说明》(附件:1.随案移送清单;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涉案的废铅蓄电池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8〕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收集废铅酸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

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免于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视为放弃此权利。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