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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3663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8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蒙环罚字〔2018〕15号)

红河红亚铝业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略)

2018年6月14日9:00时至13:30时,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蒙自市雨过铺镇田心村的红河红亚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红河工业园高精度铝带箔、铝型材生产线”项目的喷涂车间、挤压车间和熔铸车间正在生产。你公司建设项目自2008年8月建成投入生产以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蒙自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