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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2631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3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8〕04号)

蒙自市励良包装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略)

我局于2018年1月11日9时20分至11时30分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6年8月在蒙自市文澜镇胡家寨村建成并投入使用,生产水果和蔬菜包装纸箱。总投资金额合计9773316.33元。你公司未取得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蒙自市励良包装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租地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0日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蒙环罚告字〔2018〕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至2018年4月16日,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按照总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玖万柒仟柒佰叁拾叁元壹角陆分(97733.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