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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2768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03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8〕11号)

蒙自回家吃饭餐厅:

基本信息(略)

2018年6月27日20时00分至22 时00分,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对蒙自回家吃饭餐厅进行检查,发现你店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未经过处理,通过油烟管排向房屋楼顶。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蒙自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你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出。我局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重新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店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