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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2213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5-04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8〕03号


云南沿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该公司基本信息(略)

云南沿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1月22日15时23分至17时30分对云南沿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 2016年11月已经建成投入生产,你公司至今尚未取得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已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截至2018年3月26日,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8〕0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