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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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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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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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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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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6〕05号
该单位基本信息(略)
蒙自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废机油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经营活动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于2016年9月27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自从运营以来,曾先后两次将废机油交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用于工地设备防护,而且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9日已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11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而且提供给无证单位的废机油数量不大,环境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经我局研究,同意减轻处罚,处以贰万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6〕05号)及《送达回执》、《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蒙环罚复字〔2016〕0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将废机油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经营活动,并在废机油存放处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建立废机油管理台账。
(二)关于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我局备案。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