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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2212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5-04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6〕04号


蒙自市医学会:

该单位基本信息(略)

蒙自市医学会无证从事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4日16:06时至17:24时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3年2月与56家医疗单位签订了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协议,并投入运营,至今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截至2016年7月,共处置医疗废物695.02吨,收取收集、转运和处置医疗废物等各项费用1271400元,支出1233446元,剩余37954元。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你单位出具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已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6〕0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等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款叁万柒仟玖佰伍拾肆元(¥37954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等违法经营活动。

(二)关于缴纳违法所得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违法所得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违法所得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没收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