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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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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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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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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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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6〕03号
该单位基本信息(略)
红河钢铁有限公司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0日上午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车辆超速、超载导致物料遗撒、外漏的现象非常普遍;车辆进出料场及装卸过程中,所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汽车受料槽未密封;道路保洁洒水措施不力等行为,导致扬尘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云南省钢铁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3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20日已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6〕0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我局备案。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