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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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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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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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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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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6〕02号
该单位基本信息(略)
云南振兴集团电源有限公司超标排污和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1.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5年12月2日至8日(连续7天,每天24小时采样)对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并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了《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15〕-255号)。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中铅及其化合物超标。
2.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900万只/年蓄电池项目二期工程”(300万只/年蓄电池组装生产线)于2014年3月建成,2015年4月30日由红河州环保局批复试生产,试生产时段为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8月4日,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15〕-255号)1份、《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生产企业约谈记录》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公司新建900万只/年蓄电池组装生产线项目二期工程试生产的批复》(红环试函[2015]15号)以及现场照片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泥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环保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27日已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要求。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6〕02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蒙环罚复字〔2016〕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建设项目环境环保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2.对无组织废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对新建“900万只/年蓄电池项目二期工程”(300万只/年蓄电池组装生产线)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并依法办理新建“900万只/年蓄电池项目二期工程”(300万只/年蓄电池组装生产线)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整治完成后要及时书面报告我局,经检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应向我局提供整改后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测报告和新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