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2212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5-04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5〕02号


蒙自银铄矿冶有限公司

本单位基本信息(略)

蒙自银铄矿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下属的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我局下属的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7月13日14:48时至15:20时对蒙自银铄矿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15年7月建成并调试,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蒙自市环境现场检查笔录》1份;《蒙自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为证。

我局于2015年9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5〕02号)及《送达回执》2015年9月18日送达你公司。

经复核,我局认为蒙自银铄矿冶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事:(一)该公司现正在积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和正在依法申报一事系诸多客观因素所致的情节予以考虑,采取适当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1、免于罚款2、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和依法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

(二)关于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蒙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