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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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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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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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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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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5〕01号
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
本单位基本信息(略)
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下属的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我局下属的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6月30日10:00时至11:30时对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新增加的3台Ⅲ类射线装置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投入使用。
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2015年6月30日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蒙自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为证。
我局于2015年9月18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5〕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5年9月18日送达你医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复核,我局认为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一事:(一)该医院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报告已经上报省、州、市环保部门;(二)积极配合参加相关培训,工作认识态度到位;(三)经9月23日研究并依据相关情节,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2、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医院应当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蒙自市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医院于2015年10月2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