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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7423
  •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2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03)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703

 

肖西峰:

    当事人基本信息(略)

蒙自市城市管理局于2017430日上午8时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蒙自市北京路陆迎村一处空地焚烧电线胶皮,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并于当日将此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城市管理局出的《案件移送书》、《建设行政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资料,以及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4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7]0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市城市管理局与我局共同研究决定,由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持银行返还“回单”到我局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