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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7423
  •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2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02)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蒙环罚字〔201702

   

  蒙自鑫裕祥彩印包装厂:

      该公司基本信息(略)

  蒙自鑫裕祥彩印包装厂未批先建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3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115日搬迁至新安所镇窑房村,216日开始生产,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0.5万元。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310日已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70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文件报我局备案。经我局现场检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二)关于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持银行返还“回单”到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换取“收据”。

  你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