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7〕02号
蒙自鑫裕祥彩印包装厂:
该公司基本信息(略)
蒙自鑫裕祥彩印包装厂未批先建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于2017年1月15日搬迁至新安所镇窑房村,2月16日开始生产,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0.5万元。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10日已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7〕0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文件报我局备案。经我局现场检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二)关于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持银行返还“回单”到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换取“收据”。
你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