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7〕01号
蒙自银铄矿冶有限公司:
该公司基本信息(略)
蒙自银铄矿冶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新建4.8平方米烟化炉在生产,配套的脱硫设施因故障未运行;二是不能提供环保部门对新建4.8平方米烟化炉技改项目的批复文件;三是蒙自市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2月10日10时43分至11时33分,对废气排口进行了监测,实测数据为:二氧化硫5133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92.2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对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超标11.83倍。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蒙环监字[2017]008号)、《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5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15日已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3月17日书面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辩要求。经我局研究,同意减轻处罚,处以人民币拾万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7〕01号)及《送达回执》、《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蒙环罚复字〔2017〕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技改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2.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治;
3.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要在2017年4月10日前将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关于责令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停产整治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同时,应向我局提供整改后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报告。
(三)关于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持银行返还“回单”到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换取“收据”。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