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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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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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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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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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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2017年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蒙环查字〔2017〕01号
蒙自银铄矿冶有限公司:
该公司基本信息(略)
我局会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红河州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场监察时,4.8平方米烟化炉在投料生产,配套的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2、2017年3月10日13:04时,现场监测脱硫塔循环池进水口位置的pH值为1;烟囱排口实测数据为:二氧化硫5308㎎/m3,氮氧化物40㎎/m3,其中二氧化硫对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超标12.27倍。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清单》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由于情况紧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4.8平方米烟化炉(1个)和配电箱(3个)予以当场查封,将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