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7423
  •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2
  • 时效性
    有效

2017年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蒙环查字〔201701

  

  

  蒙自银铄矿冶有限公司:

  该公司基本信息(略)

  我局会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红河州环境监测站于20173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场监察时,4.8平方烟化炉在投料生产,配套的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2201731013:04,现场监测脱硫塔循环池进水口位置的pH1;烟囱排口实测数据为:二氧化硫5308/m3,氮氧化物40/m3,其中二氧化硫对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超标12.27倍。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清单》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由于情况紧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4.8平方米烟化炉(1个)和配电箱(3个)予以当场查封,将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310日起至20174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