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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7423
  •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2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04)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1704

   

蒙自金鑫木材加工厂:

  该工厂基本信息(略)

  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427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厂于20172月中旬建成投产,总投资约5万元,但不能提供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和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59日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7]04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项目建设,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文件报我局备案。经我局现场检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限于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持银行返还“回单”到我局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