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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zsqxj/2025-00000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气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3-18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通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蒙自市即将进入雷电高发、频发关键期,各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要牢固树立防雷安全意识,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特别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要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雷电防护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要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要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整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三、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开展雷电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在我省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在云南省气象局进行信息登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对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负责。

四、切实履行雷电防御工作职责

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科普宣传、行政检查及雷电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的防雷监管职责,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五、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0873-3197396。

特此通告!



蒙自市气象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