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009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03
信息名称
《蒙自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蒙自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4月3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蒙自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蒙政办发〔2023〕39号)。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试行)》,现对我市《实施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
  2019年1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指导意见》明确了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2019年5月8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政办〔2019〕23号),2022年8月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下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蒙自市在制定《实施办法(试行)》过程中,认真遵照省州人社部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并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13个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收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市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三、保障范围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蒙自经济开发区成立以来(1992年11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1999年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按照1999年第二轮承包证人口数计算)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已经享受建设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保障对象须在蒙自市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这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获得权益的基础和前提。二是承包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三是征地后家庭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计算,是以我市1999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底表记载农户承包土地面积为基数,以承包户为单位,按当时承包耕地的总面积扣减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耕地面积后剩余承包地面积除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口数计算。四是《实施办法》明确不属于保障范围的人员有: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2、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4、户籍已迁出本市域的人员。5、服刑期间的人员。6、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包括非法征地、私自买卖土地、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其他原因导致)而失地人员。
  四、保障方式、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2023年1月1日以前缴费的依据个人缴费凭证按照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2023年1月1日以后缴费的按照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补助。
  五、被征地农民补助资格认定及程序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补助资格认定共有5个程序。
    (一)申请。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是指农户持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资料向所在村、组(社)提出申请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村小组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并指导农户填写《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村小组召集村民代表、党员及相关人员等进行会议核实。首先审核家庭失地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按承包人口、面积计算人均耕地小于0.3亩),相关失地依据,如征地协议等。其次是审核家庭人员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在小于或等于承包人口数范围内,对所申请人员进行逐一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册(户主页、本人页)一式两份。第三是汇总本小组情况,制成《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蒙自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花名册》《蒙自市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花名册》。第四是将小组审核通过的情况在小组公示栏内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为《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蒙自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花名册》《蒙自市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花名册》。公示结束后,有异议的进行重新核实,无异议的,村、组(社)签字盖章送村委会(社区)初审。
    (二)初审。由村委会召开村“两委”、村组干部等专题会议,对各村小组上报的情况进行初审把关。审失地情况,在村小组核实的基础上对农户失地情况进行再核实。审人员资格,申请人数是否小于或等于承包人口数且符合补助人员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每户必有材料:《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或档案底表)、失地依据(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及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册(户主页、本人页)一式两份。
    (三)复审。由乡镇(街道)组织社保中心、农经站、自然资源所等职能部门,审核上报人的户籍信息、参保状态、失地情况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查提供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汇总审核结果并返回到所在的村、组进行7天公示,公示内容为《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助花名册》。报送结果,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情况进行重新核实,对无异议的,在相应表册内由领导签字确认,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后相关表册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将《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四)终审。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资料进行终审。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认定表》农户失地依据及相关情况,审核被征地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征地时间、征地协议,并对认定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失地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定表》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耕地面积、承包人口数,对认定人员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人均耕地面积是否小于0.3亩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无议后并由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将《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和其他申报材料返还各乡镇(街道)。
  (五)补助。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的《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蒙自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花名册》《蒙自市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及时将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或直接补助个人。
    六、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缴费补助由市人社部门直接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针对不同条件的人员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未年满60周岁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个人完成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由人社部门将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直接记入其个人账户,逐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如果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剩余的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例如:参保人张某某,2020年50岁,202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助1500元计入其个人账户,以此类推,逐年缴费并逐年给予参保缴费补助。到60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了10年,剩余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7500元(5年×1500元)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参保人应领取的待遇标准:个人账户累计额÷139。
  第二种情况,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基础上,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增加的这部分参保缴费补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享受的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已经包含在了领取的养老金里面。例如:张某某,2020年2月已经年满60周岁、每月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2020年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22500元(15年×1500元),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张某某每月增加的养老金为161.87元(22500元÷139个月)。以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原领取的养老金+ 161.87。
  (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每年可申请一次参保缴费补助。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七、已经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人员的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后,已经享受建设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按月发放至60周岁终止,若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终止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16岁以下(不含16周岁)每人每月享受80元;男性16周岁(含16周岁)至60周岁止,女性16周岁(含16周岁)至55岁(不含55 周岁)每人每月享受50元;女性55周岁(含55周岁)至60周岁止每人每月享受120元。2020年3月9日以后书面选择暂停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可申请恢复补助并缴足次月起的个人承担部分开始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和个人双方共同出资筹集,其中,市政府承担补助金额的80%,个人承担补助金额的20%。市政府补助部分按实际发生金额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