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6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
文号
蒙政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2-01-18
信息名称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市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蒙自市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蒙自五里冲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及其设施的保护与管理,防止水体污染,保障蒙自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五里冲水库是以生活用水为主,兼顾工农业生产及生态用水的重点饮用水源水库,水质保护目标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标准。
  第三条 对水库保护和治理,坚持全面规划,综合防治,保护优先,综合推进的原则;对水库水资源的利用,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在水库管理区和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工程设施及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库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五条 对在保护和治理水库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报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划定
  第六条 水库保护范围分为管理区和保护区两部分,整个保护范围包括:水库本区径流25.4平方千米,南溪河一级泵站上游径流区114.5平方千米,庄寨水库径流区78.2平方千米,菲白水库径流区59平方千米,杨柳河引水工程径流区34.1平方千米,总保护范围为311.2平方千米。
  第七条 水库管理区分为:水库水域区、水库一级管理区、水库二级管理区。
  水库水域区: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库蓄水区。
  一级管理区: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上至环库公路(蒙屏二级公路五里冲段与原五里冲高沟乡村道路)以下的陆域区。
  二级管理区:水库环库公路以上,东至昆河公路大垭口道班,南至龙宝洞垭口,西至冷泉镇楚冲村西部分水岭,北至昆河公路龙古塘村垭口。
  第八条 水库保护区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菲白水库、庄寨水库水域区及其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菲白、庄寨水库水域区是指菲白庄寨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蓄水区。菲白水库、庄寨水库的一级保护区是指菲白、庄寨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菲白水库、庄寨水库的二级保护区是指菲白、庄寨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以内以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以外的径流区。
  准保护区:除水库管理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杨柳河引水工程取水口上游径流区,菲白水库径流区,庄寨水库径流区,以及南溪河一级泵站上游的径流区。
  第九条 水库管理区、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勘界标识,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告。保护区内设置的界桩、界碑等界标以及其它水源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
  第十条 若本实施办法施行后,为了补充水库水源,又建设了新的水库,其水库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范围参照菲白水库庄寨水库的划定方式界定。位于本市行政区外的,由市人民政府与新建水库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另行界定。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蒙自市成立五里冲水库水源安全保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水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管委会主任由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搬迁安置、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工商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五里冲水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
  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应保护治理规划,并报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水库保护治理工作情况,管委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单位会议,集中讨论水库相关的治理、保护、管理工作,并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五里冲水库管理局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并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设立期路白派出所五里冲水库执勤室,水库工程管理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辅警中队,保障水库管理区的治安秩序和相关水库工程设施安全,有效打击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危害水体安全的违法行为。
  同时,市公安局负责继续与上级公安机关衔接成立五里冲水库派出机构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水库安全运行库容为2290至8030万立方米,确需低于或高于此库容范围时,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将可行性论证结论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水库安全度汛规程,科学调度,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巡查,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确保相关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加快推进水库要害部位和重点设施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实现24小时电子监管。
  第十七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区与保护区污染源的巡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寻求应对措施。密切关注穿越管理区内的道路、桥梁等事故敏感点,遇到污染事故时及时处置。
  若遇重、特大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蒙自市五里冲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章 水源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为保障水库的水量和水质,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规划和营造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水域防护林及相关河(渠)道防护林,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水库一级管理区、菲白水库一级保护区、庄寨水库一级保护区,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二)对水库二级管理区,菲白水库二级保护区,庄寨水库二级保护区尽量退耕还林还草。
  (三)营造河(渠)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宽的防护
  (四)加强水库保护区内的水源林、生态林、水保林保护力度,并全面开展补植补种工作。
  (五)全面探索研究制定坡耕地转型为高效林业的可行性方案。在保护区发展高效林业或林下高效经济的林木树种,实现既能恢复生态,又能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的林业经济模式。
  第十九条 对保护区内的所有泉眼实行全封闭管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既能有效保护泉眼,又能保障当地居民用水的有效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在水库水域区、菲白水库水域区、庄寨水库水域区,以及入库自然河道内和输水渠道内,及其临近的区域,禁止清洗车辆、衣物、器具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水库一级管理区、菲白水库一级保护区、庄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同时,禁止在该范围内露营、烧烤、野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行为。
  禁止在水库二级管理区、菲白水库二级保护区、庄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水库准保护区,即禁止在水库管理区、菲白水库二级保护区、庄寨水库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严重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库保护区内现有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规范生产,力争实现零排放。不能做到零排放的,必须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加大对企业污水处理工艺提升的扶持指导力度,强化生产污水的处理能力,提升排放标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
  对于不达标排放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仍然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菲白水库、庄寨水库、五里冲水库每月监测一次水质,并将监测结果上报管委会。发现水质异常时,迅速查明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及时提交管委会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应当积极争取相关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加快保护区内面源污染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危害水库和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加强河道的保洁管理,在全市范围建立重要河流保洁体系,推行“河长制”管理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水库的保洁管理,在全市范围建立各个水库的保洁体系,推行“库长制”管理机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环库道路(蒙屏二级公路五里冲段与原五里冲高沟乡村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并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设置事故车辆泄漏物的截流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水工程设施和水体的安全保障工作,严厉打击危害水工程设施和水体安全的违法行为。
  负责在相关路段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水库管理区通行。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危及水体安全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水库保护区的水源生态补偿价格机制,全面负责保护区内的石漠化治理规划。
  (一)研究制订用电生态补偿价格机制,降低保护区村寨居民的生活电价,激励村寨居民多用电少用柴。从而少伐林木,有效保护水源林、生态林等植被。
  (二)研究制订水源生态补偿价格机制,在城镇生活、工业、经营水价中适当列入水源生态补偿费,协助相关部门建立水源生态保护专项基金,专款用于水源区的生态保护与治理。
  (三)负责保护区内的石漠化治理规划。积极争取治理项目工程,努力改善保护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相关河流、水库的内污染治理,保障水库水质。
  (一)全面规划杨柳河、北溪河、南溪河的生态治理项目,清除河道内污泥,减少河道内源污染;营造生态河道,恢复和增强河流的自净能力。制订周密科学的水量调度方案,保障各河流的生态流量。
  (二)加快推进菲白、庄寨、五里冲等3座饮用水源水库的前置库湿地净化项目工程。
  (三)积极争取保护区水源地达标、清水乡村、清洁小流域、生态修复等相关生态保护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的集镇、村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治理。
  (一)协同相关乡镇完善“户集、村收、乡镇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长效管理机制,并对收集的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二)制订水库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收集、处理、回用等治理工程,有效减少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
  (三)充分利用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及相关污水收集管网和中水回用等配套设施,全面收集芷村集镇、老芷村以及庄寨水库、周边村的生活污水,对其进行处理后用于农地灌溉,有效减少流入水库的生活污水。
  第三十三条 市搬迁安置部门应当加快五里冲饮用水水源管理区内村寨居民的搬迁进度,妥善解决搬迁户的相关问题,努力让居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会致富,有效减少水库管理区内的生活污染。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庄寨水库周边村寨居民搬迁的可行性方案。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相关乡镇(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健全环境卫生整治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相关村寨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农业生产管理,做好保护区内耕地农田的整治规划,全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一)规范农业生产管理,推扩标准化生产,强化培训力度,指导农户科学施用化肥,科学使用农药,降低化肥农药残留。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药的商户,依法严肃查处。
  (二)指导保护区内的农户退耕还草,建立退耕还草发展畜牧扶持机制,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做好保护区内坡耕整治规划,争取坡改梯项目,有效保持水土,防治化肥农药残留污染。
  第三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非农业用地的审批,积极争取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坡改梯工程,有效保持水土,防治耕地农田污染。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列入预算的水库治理和保护的经费,以及全额返还给相关部门用于治理保护水库的市级留成行政规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市属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营造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和生态意识。
  第三十九条 市工商信、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指导相关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低水耗的工作。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激励广大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觉节约用水,合理降低水耗。同时积极推进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有效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处罚的,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蒙自市五里冲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蒙政发〔2016〕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