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指引,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范围
  以《蒙自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作为主动公开的主要依据,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信息公开内容
  蒙自市民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特定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策法规;服务事项;结果公开;政民互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具体详见《蒙自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三、信息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络公开的方式进行,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传媒公告、便民资料、宣传栏等辅助性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hmz.gov.cn/)查阅。
  四、信息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属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蒙自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蒙自市银河路30号。
  联系电话/传真:(0873)3812127
  邮政编码:661199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申请办理流程
    申请人进入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填写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