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路白苗族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内容
  (一)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
  (二)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政务活动;
  (三)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四)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五)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六)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公示公告;
  (七)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八)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九)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十)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十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十二)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三、公开形式
  1.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hmz.gov.cn/)。
  2.政务新媒体账号:“苗岭秘境期路白”微信公众号。
  3.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公告栏。
  三、公开时限。
  我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主管机构(受理机构):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三楼党政办)
  邮政编码:66110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3814501(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咨询)
  传真:0873—3814501
  (二)提出申请
  向我乡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进入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填写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3)电话咨询。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备,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的,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不予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将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四)答复
  受理机构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乡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认为我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873-3814501(接待投诉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