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获取蒙自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调解、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详见《蒙自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二)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渠道
  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mz.gov.cn/)。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蒙自市财政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蒙自市财政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蒙自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蒙自市霁虹路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3179287
  传真号码:0873-3179287
  邮政编码:661199
  2.邮寄寄送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
  申请人进入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传真号码:0873-3179287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五)申请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