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为做好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机关信息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及内容
  本机关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机构职责职能;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政策及解读;财务信息;工作动态;通知、通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详见《蒙自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mz.gov.cn/zfxxgk/fdzdgkzfxx/bmxxgkjbml/)上查阅目录。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主要通过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蒙自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蒙自市市级行政中心(市政府办公楼B109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 编:661199
  电话(传真):0873-372598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受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蒙自市审计局办公室当面填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2.对于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对于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