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蒙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蒙自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阅读《指南》。蒙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蒙自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
  2、法定职责
  3、发展规划类(年度工作计划)
  4、业务及服务类
  5、工作动态信息
  6、人大政协提案回复情况
  具体信息可参照蒙自市供销社编制的《蒙自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蒙自市供销社在蒙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开通的蒙自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开。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mz.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查询方法
  一是公众可以到蒙自市供销社办公室查阅,地址:蒙自市天马路33号蒙自市供销社办公室;二是通过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取自己需要的公开信息;三是使用蒙自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电话查询,电话:0873—3642755(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信息,可以向蒙自市供销社递交申请表。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蒙自市供销社办公室
  咨询电话/传真:0873—3642755
  电子邮箱:mzxstk2@163.com
  通信地址:蒙自市天马路33号蒙自市供销社办公室,
  邮政编码:661199,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点击此处跳转)等方式向蒙自市供销社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及其他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蒙自市供销社办公室申请领取,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蒙自市供销社办公室帮助填写信息公开。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蒙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蒙自市供销社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金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