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蒙自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公开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职责
  依法主动公开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能职责,包括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
  (二)重大农业农村工作事项
  1.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2.重大农业农村事项、重要项目征集与公示、重大农业农村事项执行情况和大额资金管理、农业农村部门预决算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
  3.重要干部任免、农业农村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等;
  4.其他全局性重大农业农村活动等。
  (三)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情况。
  (四)红河农业农村现代农业建设情况。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农业机械、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创建及推介活动、农业教育培训与农业科技发展动态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与农业农村改革政策、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其中,农业执法与监督管理包括案件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依法赔偿和实施奖惩等情况,相关情况内容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公开。
  (六)本部门群团组织、工会工作等情况。
  (七)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考核等情况。
  (八)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昆明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3730213
  邮箱:13529150827@163.com
  邮政编码: 661199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填写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注意事项
  (一)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二)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