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州、市有关规定,编制了《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需要获得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蒙自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hhmz.gov.cn/)查阅,也可以到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统一的政府网站平台公开。
  (三)公开时限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类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一)受理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蒙自市天马路59号,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2楼208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3722740(电话及传真);邮政编码:661199;联系邮箱:mzsscjdglj@126.com 。
  (二)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向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接收渠道如下: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递送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市场管理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递交的《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是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予以处理公开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请申请人予以谅解。
  本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