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村振兴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编制了《蒙自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乡村振兴局职能
  2.市乡村振兴局领导分工
  3.市乡村振兴局内设机构
  4.相关政策法规
  5.相关规划计划
  6.管理和服务事项
  7.工作程序
  8.各项制度
  9.动态信息
  10.其他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蒙自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场所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各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蒙自市乡村振兴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蒙自市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0873-3736009
  传真号码:0873-3736009
  办公地址:蒙自市霁虹路财政局410室
  邮政编码:661199
  咨询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邮箱:1329246844@qq.com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进入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填写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及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本机关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干部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为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再延长20个工作日答复。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市乡村振兴局督查考评组0873-3736027
  通信地址:蒙自市霁虹路乡村振兴局,邮政编码:661199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