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但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责、领导信息等机构职能;
  3.本机关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相关事项预公开的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4.本机关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5.部分可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
  6.本机关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许可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7.工作信息、通知公告、“双随机、一公开”等信息;
  8.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mz.gov.cn/)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地址:蒙自市银河路42号;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3—3725770;邮政编码:661199)。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本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蒙自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图)。
  (五)书面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特别提醒: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本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4.为提高申请答复效率和质量,请尽量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答复的信息,并提供有效准确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本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做其他处理。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