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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zszhxzzfj/2026-00000
  • 发布机构
    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1-13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蒙自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一)起草背景

随着蒙自市“滇南中心·国家门户”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建筑垃圾的无序处置不仅影响城市环境美观,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压力成为制约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瓶颈。据初步统计,蒙自市每年建筑垃圾产生量约达10万吨。其中,大部分居民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未经分类随意堆放,部分被运往临时收集点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大量宝贵土地资源,还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当前,蒙自市建筑垃圾管理分散在多个部门,存在职责不清、协调困难等问题。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导致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遗撒、偷倒乱倒现象频发,严重影响城市人居环境。为此,亟需通过制度化手段,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为蒙自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二、核心目标与适用范围

(一)核心目标

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防治环境污染为核心,通过源头管控、分类运输、规范处置等措施,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协同监管,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蒙自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其中,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含经鉴定的危险废物。

三、主要内容与职责分工

(一)管理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避免监管真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流程监督管理,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施工现场管理,推广再生资源产品应用;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负责污染防治、运输车辆管控、相关工程垃圾管理等;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担辖区内日常管理与巡查职责。

(二)全流程管理要求

源头管控:施工单位需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重大变更需重新备案;运输车辆须接入智能监控平台,实现流向追溯。

运输管理:运输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需安装全密闭覆盖设施及电子记录装置,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不得混合运输不同类型建筑垃圾。

处置管理:消纳场所需配备计量、分选、防渗等设施,严禁收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消纳场所达设计容量或无法使用时,需提前30日公示并按要求封场复耕复绿

四、政策亮点与创新举措

智能监管全覆盖:要求运输车辆接入蒙自市建筑垃圾智能监控平台,实现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可视化管控,确保流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准入标准明确化:对运输企业和车辆设置刚性准入条件,强调环保型装备和合规运营要求,从源头遏制违规运输行为。

责任体系网格化:构建“部门监管+属地负责”的双重管理网络,明确街道办、乡镇政府的日常巡查职责,织密基层监管网络

信用约束强发力:将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五、名词解释

建筑垃圾减量化:通过优化设计、规范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建筑垃圾资源化: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加工,转化为再生骨料、建材等可利用资源;

建筑垃圾无害化:采用科学处置方式,避免建筑垃圾对土壤、水体、大气等造成污染。

六、监督与保障

执法部门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随意倾倒、抛撒、违规运输等行为;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违规行为,执法部门需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各责任单位将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规定,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七、解读机关与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

咨询电话:3060773

解读时间:本《办法》试行期间,将根据实施情况持续优化解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