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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zszfbgs/2024-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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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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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办发〔20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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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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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
《蒙自市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试行)
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落实2024年“减负增效云南行动”工作要求,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及省州“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职责准入指各乡镇(街道)2023年9月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文件要求完成明责、赋权、编制公布权责清单,在2024年7月实施《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蒙自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蒙政发〔2024〕10号)以后,依法依规需乡镇(街道)履行的权力事项,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动态调整后交由乡镇(街道)履行。
第二条 市级行政职权赋予乡镇(街道)实施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赋权乡镇(街道)辖区内不再实施,也不得随意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职权委托或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确有需要赋权乡镇(街道)承担的行政职权,必须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赋权到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推动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第三条 严格程序、依规准入。赋权事项根据工作实际如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从《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后续动态调整以省政府文件为准)中选取市级行政职权向乡镇(街道)赋权,按程序开展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
第四条 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行政职权,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落实好保障措施,确保乡镇(街道)高效承接。
第五条 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要与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相互衔接,实行乡镇(街道)职责动态管理。
第六条 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联合审核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任召集人,由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局牵头,市档案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市广电局、市侨办、市发改局、市工商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民宗局、市残联、市搬迁安置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文澜街道、观澜街道、文萃街道、雨过铺街道、新安所街道、草坝镇、芷村镇、鸣鹫镇、冷泉镇、水田乡、老寨苗族乡、期路白苗族乡、西北勒乡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余单位视后续省、州、市赋权需要随其调整。
第七条 乡镇(街道)职责准入的程序
申请。乡镇(街道)作为申请主体,对需要赋权的行政职权,要按照“乡镇(街道)选取、部门评估、市级确定”的程序开展,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局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赋权事项的行政职权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办事流程等内容。
审核。市级联席会议按规定对乡镇(街道)申请赋权的行政职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乡镇(街道)。
审批。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明确赋权乡镇(街道)承接的行政职权,赋权方要根据赋权事项对应的赋权方式做好交接工作,同步落实人员、经费、场地以及培训等各项保障,确保人、财、物与职责对等下放,确保让乡镇(街道)“接得住、用得好、有实效”。
调整。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事项根据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赋权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或者由于人员、技术等因素限制,经过评估后确实不能履行的;或者乡镇(街道)承接后在履责时确有困难存在接不住、管不好的赋权事项,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对于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职责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行收回。
第八条 赋权事项要充分考虑基层承接能力,尊重乡镇(街道)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经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街道)办理;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