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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hzsthjjmzfj/2025-000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2-13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修编技术报告


近年来,蒙自市中心城区城市规模、用地情况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蒙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技术报告》未全覆盖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不再适用于蒙自市中心城区内声环境管理。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要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对蒙自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调整。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具体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为83.7763平方公里,修编调整后划分结果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个区划单元,总面积1.8005平方公里;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43个区划单元,总面积51.7101平方公里;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6个区划单元,总面积12.9219平方公里;蒙自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和规划的主、次干路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13.6173平方公里;蒙自市中心城区内已建成的铁路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铁路交通服务区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3.4702平方公里。

本次修编调整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时间为: 2025—2029年,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本次修编调整后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蒙自市,其中蒙自市中心城区内已具体划分的83.7763平方公里按划分结果管理;蒙自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未具体划定的48.7337平方公里区域及蒙自辖区其余未划定的乡村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要求进行划分。



附件:1.蒙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修编技术报告

          2.蒙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件【附件1-蒙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修编技术报告.pdf
附件【附件2-蒙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