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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914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办发〔2024〕51号
  • 发布日期
    2024-08-02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蒙自市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2024〕12号)规定,为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示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筹资渠道多样、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养老保险机制,推动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反哺组织成员,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方式,回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除省级、市级确定试点,鼓励非试点地区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探索。
  第一阶段:召开村集体经济成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2024年度为5月31日前,以后年度为当年的3月31日前)。
  第二阶段:制定村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方案,并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公示(2024年度为8月31日前,以后年度为当年的6月30日前)。
  第三阶段:按照程序完成相关材料报备,并完成村集体经济补助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每年的11月30日前)。
  第四阶段:精心提炼,归纳总结,形成蒙自经验,以点带面示范推动蒙自市村集体经济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纵深发展(每年的12月31日前)。
  三、补助对象
  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按照先缴费后补助的顺序进行,参保人应履行缴费义务,集体经济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对往年度补缴进行补助。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经济补助。
  四、集体经济补助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适当提高产业致富带头人、优秀共产党员、热心公益事业、优秀学子(考入红河州一中及985、211高校在读期间)、现役军人和支持村两委工作的家庭成员补助标准,倡导贡献越大、补助越多,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杜绝补助资金搞大锅饭、平均主义,防止掉入“福利主义”陷阱。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参加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可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当年度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标准不超过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50%。对同时符合享受集体经济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村(社区)大岗位人员定额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2年以上人员)和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等多项补助(补贴)政策的,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缴费当年灵活就业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60%。
  五、工作流程
  1.制定具体补助方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
  2.组织审核备案。方案须履行民主程序,经“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通过后,报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市人社、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3.补助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对已缴纳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相应档次的养老保险补助。
  4.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布工作开展情况,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在阳光下运行,避免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补助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暂停对集体经济组织参保成员的缴费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六、资金来源
  集体经济缴费补助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葛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  方 市人社局局长
  杜志明 市财政局局长
  汪政银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杨方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各级各部门关于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相关要求,加大全民参保政策宣传,促进乡村振兴、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强化过程监管,认真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完善,最终达到制度可持续、措施可操作的目的。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政策宣传工作,阐明集体经济收益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集体经济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参保居民在个人积极缴费的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政策,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三)加强监督落实。为确保集体经济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的有效落实,市人社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流程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对集体经济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市政府督查室要对集体经济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跟踪督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度,进而切实保障村民的养老权益。
  (四)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的乡镇(街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给予加分。  
  

 

  附件:1.蒙自市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村(社区)名单
  2.蒙自市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流程(参考)
  3.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补助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样式)
  4.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补助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


附件【附件1:蒙自市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村(社区)名单.doc
附件【附件2:蒙自市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流程(参考).doc
附件【附件3: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补助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样式).doc
附件【附件4: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补助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