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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zsrmzfbgs/2025-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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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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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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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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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蒙自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工程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和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前期工作的立项审批工作,会同市水行政部门做好农村供水水价指导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消毒处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划定及监督指导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市林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中林地的选址及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供水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水行政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蒙自市农村供水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由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按照投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主要按照以下方式管理:
(一)城镇管网延伸工程由所属公司按照公司管理体制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三)村级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成立非盈利性质的农民用水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供水提供者单位设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
第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补贴。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的需求合理配置农村供水水源。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用水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有关各方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农村供水工程以及水质监测有关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配合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农村饮水水源地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市水行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水源及供水水质监测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启动应急供水。
市卫生部门水质检测机构对农村村组集中供水水质进行免费检测(检测经费由市级财政补助或上级补助资金中调剂),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人口≥100人)共计243个,除丰水期和枯水期按云南省农村饮用水监测方案对抽检的监测点采集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进行常规指标中的36项指标检测以外,其余工程均做常规指标中的8项常规指标,每个供水工程组织每年对饮用水出厂水和末稍水取样送检不少于1次,如遇水质异常情况及时取样检测。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水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水行政部门应依托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对小型村(寨)供水工程应配备生物观察水质简易设施。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或用水社会组织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市水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四)管水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合格后,持相关证明上岗;(五)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六)建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及管护人员基本职责:(一)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不受损害;(二)负责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设施安全与维护;(三)负责抄表收费、水质送检等工作;(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以及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知识。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限量调度,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需要。因自然灾害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并告知用水户。
第六章 水价与用水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的原则核定。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参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等规定,核定价格。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投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投资协议及取得的经营权方式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其它集中供水工程由村(社区)、村小组结合工程运行情况、供水成本、供水管理情况,按“一事一议”“村规民约”协商确定水价,水价核定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水价的测算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应对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管。供水单位应将水费的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年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第三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除特殊地区的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外,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精准补贴等资金。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部门编制蒙自市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应当相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并全力支持。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市水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方案,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市卫生部门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指导污染应急处置。其他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十条 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