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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zsslj/2025-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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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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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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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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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蒙自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蒙自市实际,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蒙自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5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开意见征集,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12月18日,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12月20在网上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结果的公示。2024年12月23日召开《蒙自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专家评审会议,分别征求13个乡镇(街道)和8个市级部门的意见建议, 结合专家评审内容,采纳4个市级部门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农村供水范围。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等各类工程。
(二)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市水利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卫健、林草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蒙自市农村供水规划。
(三)工程运行管理与维护。由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按照投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四)水源保护及水质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供水管理。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或用水社会组织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市水利局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六)水价与用水。政府投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水利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程运行的实际成本,本着保本微利、从紧控制、参照周边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确定。
(七)应急管理。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