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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zsrmzfbgs/2026-00001
  •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2-12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蒙自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25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能源电力〔2023〕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蒙自市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备案、建设、运营、监管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专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私人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车位安装的,为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的设施。

(二)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各类公共区域建设的,具备开放性、公共性和经营性,为社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的设施。

(三)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单位和企业等内部建立的,专为公交、物流、环卫、客运等机构内部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的设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管理,蒙自市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抓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价格政策。

(二)市供电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配电网升级改造和报装业务办理;负责协助全市各部门开展日常的供电安全工作,提供电力行业技术支持。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和选址工作,并简化规划审批程序;负责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负责将新建居住区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进行控制。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安装条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建筑工程审批验收范围;负责居住小区(含地下停车场及小区居民个人自用)、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五)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蒙自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市政道路旁车位领域的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道路占用许可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道路占用许可审批进行施工,禁止超许可面积建设、占用城市道路等。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运营企业采购、使用质量合格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和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定期检测;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

(七)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出租、客运、货运、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全市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一)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市属托幼、医疗卫生场所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二)市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市属学校、体育场馆、体育公园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三)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汽车销售、商超等市场领域和物流、加油站等场所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四)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属养老、殡葬等民政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五)市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中心辖区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六)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解决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问题,协助各市级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责任。


第三章 规划布局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并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建设规划、交通网络体系的衔接融合。

各乡镇(街道)可规划辖区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在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因地制宜做好既有居住区补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配合市供电部门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改造,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

市供电部门要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将充电基础设施接入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

重点围绕城市核心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集镇以及老旧小区,针对网架结构薄弱、供电能力偏低等问题开展配电网架优化、台区增容等建设改造。

根据国家和省、州文件要求,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建设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大功率充电为有益补充的公共充电网络,实现各类场景全面覆盖。具体措施如下:

(一)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加油(气)站等场景加快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建设大功率“超快结合”充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居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推广由运营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的“统建统服”模式。

(四)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五)补齐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在尚未建设公共充电站的乡镇行政区新增直流充电桩,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覆盖。


第四章 投资建设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充换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扩建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公用或专业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应按规定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公用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开工建设前,需依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在云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备案手续。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向市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安装完成后由市供电部门统一汇总,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云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项目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责任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详情、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拟开工(建成)时间、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需明确交(直)流桩数、总功率等关键信息。

建设单位需保证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公用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还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若在既有建筑物或停车场建设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但需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报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在建设完成之日起7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所需材料,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使用。

竣工验收建设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

(二)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在既有建筑物或停车场建设的,无需出具。

(三)不动产权证、场地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

(四)充换电设备合格证、检验检测等证明文件,及收费情况文件。

(五)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含“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相关内容。

(六)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云南省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53/T-162-202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39752-2024)等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居民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经小区电力设备产权方同意后,向电网公司申请报装(小区电力设备产权已经移交供电部门的小区直接向电网公司申请报装),无需单独进行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居民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桩最大输出功率不宜超过8千瓦。

物业或业委会需配合居民个人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以变压器容量不足、安全隐患等理由阻挠拖延居民的合理报装需求。

第十 市供电部门要积极拓展居民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业务办理渠道,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提高服务效率。

加快推广手机应用程序(APP)、网站等线上渠道,鼓励探索“一小区一证明”等试点应用,进一步简化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申请资料。

第十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产权人不得侵害第三者权益,不得影响或占用人防工程、消防通道、疏散逃生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等运营资质,并配备专业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维人员,建立对外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九条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需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随意加价。

二十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应按照《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工作的通知》(云能源电力〔2021〕148号)文件要求,于投入运营后10个工作日内接入省级平台统一监管。

二十一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应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检查。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应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理设施故障,记录安全隐患整改台账,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二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要求为其拥有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二十三 ‌长期未使用‌、长期无运维记录或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实行“僵尸企业”“僵尸桩”退出机制。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拆除设备,并向市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第二十 鼓励有实力的充换电运营企业通过加盟或托管模式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二十新能源汽车公(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未备案的企业、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是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和省、州、市关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二十 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行业应用场景划分,按照“企业(个人)主体责任+属地乡镇(街道)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模式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本办法由蒙自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州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