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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zsfzhggj/2026-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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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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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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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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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蒙自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一)起草背景
新能源汽车呈现爆发式增长,据初步统计,2021年,蒙自市汽车保有量123423辆,其中新能源汽车2127辆,占比1.7%。截至2025年8月1日,蒙自市全类型车辆保有255031辆(25.50万辆),其中13322辆(1.33万)为新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为5.22%。与此同时,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存在短板:充换电设施布局不均衡,城市核心区与农村地区、新建小区与老旧小区差距明显;运营管理存在乱象,部分设施维护滞后、存在“僵尸桩”现象,收费标准不透明;部门监管职责分散,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为此,亟需通过制度化手段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全流程管理,构建高质量充电服务体系。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25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能源电力〔2023〕326 号)。
二、核心目标与适用范围
(一)核心目标
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为核心,通过合理规划布局、规范投资建设、完善运营管理、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全过程规范化,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协同监管,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
(二)适用范围
蒙自市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备案、建设、运营、监管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其中,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主要内容与职责分工
(一)管理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明确市级15个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中承担的职责,避免监管真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牵头行业监管与技术指导,负责项目备案、竣工验收,落实运营价格政策;市供电部门:负责配电网升级改造、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办理,协助供电安全工作,提供电力技术支持;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选址与规划审批简化,将充换电基础设施纳入详细规划,把控新建居住区充电桩配建及预留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充电桩配建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监管居住、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政道路旁车位设施的道路占用许可审批,监管施工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充换电设备质量与定期检测,监管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经营行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设施安全监管、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设施场所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市教育体育部门、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市民政部门、市机关事务部门:监管各行业领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各乡镇(街道):协调建设用地问题,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全过程管理要求
规划布局:坚持“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原则。要求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要求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重点优化城市核心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老旧小区等区域供电能力,构建“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大功率充电为补充”的公共充电网络,实现居住区、公共区域、农村地区等全场景覆盖。
投资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公用或专用设施需在线上办理备案,自用设施直接报装无需备案;公共设施竣工后需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方可运营;简化居民自用桩报装流程,物业不得无故阻挠合理报装需求。
运营管理:公用设施运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配备专业运维人员;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电费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设施需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每季度开展安全隐患检查,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僵尸桩”退出机制,长期未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需拆除销户。
监督管理:公共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未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单位,将依法处罚;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需遵循国家和省、州、市关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的法规标准,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按照“企业(个人)主体责任+属地乡镇(街道)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模式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管。
四、政策亮点与创新举措
规划覆盖全域化:明确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在未建设公共充电站的乡镇行政区新增直流充电桩,逐步实现农村公共充电全覆盖;推动旅游景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多场景配建,构建城乡一体化充电网络。
建设流程便民化:针对居民自用建桩难问题,简化自用桩报装手续,取消不必要审批环节;明确物业配合义务,严禁以变压器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报装;推广线上办理渠道,提升报装效率。
监管体系立体化:建立“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三级监管体系,实现全流程、全场景监管;要求公用设施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实现运营数据实时监控、风险可防可控。
运营机制规范化:首创“僵尸桩”退出机制,破解设施闲置浪费难题;鼓励加盟、托管等多元化运营模式,提升设施利用率和可靠性;强化安全管理要求,明确隐患排查、保险投保等硬性规定。
五、名词解释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私人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车位安装的,为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的设施。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各类公共区域建设的,具备开放性、公共性和经营性,为社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的设施。
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单位和企业等内部建立的,专为公交、物流、环卫、客运等机构内部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的设施。
“僵尸桩”:指长期未使用、无运维记录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六、监督与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能源部门)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联合各责任单位,依法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违规行为,责任单位需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各责任单位将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规定,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七、解读机关与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蒙自市发展和改革局(蒙自市能源局)
咨询电话:3723744
解读时间:本管理办法试行期间,将根据实施情况持续优化解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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