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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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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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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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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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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进一步规范蒙自市存量预留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蒙自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进一步规范蒙自市存量预留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便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和主要措施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1992年实施征地预留地政策以来,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际征地面积一定比例预留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均按照实际征地面积10%(部分5%)的比例预留,所有兑现的预留用地都是征转报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为被征地农民长远的生产和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到位,许多留地安置项目存在供地手续不合法、与城市规划不衔接、低水平建设、村集体无力承担预留地土地上报性成本费用等突出问题。为破解预留用地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政策瓶颈和困难,实打实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长远生计,市人民政府研究出台了《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城高速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补助方式安置的实施意见》(蒙政发〔2018〕15号),明确了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取消原征地预留地安置规定,实行对被征地农民补助后续发展资金。但对1992年至2016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安置的存量预留地,则必须制定规范的开发建设程序,明确缴费标准以及各部门职责,确保存量预留地有序、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重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市征收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集体土地预留地安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蒙政发〔2012〕119号)及《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城高速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补助方式安置的实施意见》(蒙政发〔2018〕15号)等规定,结合蒙自市实际,《暂行办法》逐项、逐年(1992年至2016年12月31日)细化了预留地开发建设程序,并针对有关税费缴纳事宜进行了详细说明。
监管方面,市国土资源(自然资源)局负责预留地指标的核实工作,以村为单位对预留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科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留地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除了明确监管职责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经市人民政府认可,用于安置的村庄发展用地、宅基地及已依法出让但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均应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土地的规划、开发、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大局,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特别关心的重大问题。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和要求,全面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任务,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存量预留地开发利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确定的征地预留地安置标准。
(三)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进一步完善预留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预留地纠纷仲裁和调处机制,及时、有效、依法化解预留地矛盾。建立健全预留地安置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预留地安置中维护群众利益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