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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781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发〔2018〕168号
  • 发布日期
    2018-10-19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蒙自市存量预留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蒙自市存量预留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进一步规范蒙自市存量预留地开发利用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预留地的规划、开发、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市征收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集体土地预留地安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蒙政发〔2012〕119号)及《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城高速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补助方式安置的实施意见》(蒙政发〔2018〕15号)等规定,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预留地的含义

  预留地是指1992年至2016年12月31日,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市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的10%(山区5%)比例预留土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土地。

  二、开发建设程序

  (一)开发前土地审批

  预留地选址确定后应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并按照征收土地顺序纳入年度计划指标,逐年安排报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在用地和相关建设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该预留地交由村组监管,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擅自约定开发建设。

  土地审批完成后具备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用入股、联营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村集体不得与任何开发商擅自协定土地价格,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供应。

  (二)开发前规划审批

  预留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市住建局积极配合,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征求村集体意见后,经市住建局审查通过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方可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下一步设计。

  预留地必须统一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委托编制设计方案,方案应征求集体、村民意见,并按照现行程序备齐相关资料报市住建局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预留地原则上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确需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且开发地块面积不得低于20亩。对由于历史原因,已安排面积小于20亩的预留地且用地规划性质为住宅的,需报经市规划会批准确定。(如观澜路南侧、州党校南侧,三义一社预留地面积10.393亩;凤凰路与老过境公路交叉口北侧,三义二社预留地面积14亩)。

  (三)开发利用组织程序

  预留地开发及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预留地资金的指导监管工作,被征地农民预留地资金,须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监督使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三、有关税费缴纳

  (一)2010年1月1日前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已安排预留地而未开发或应安排预留地而未安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平均征地补偿费及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已安排预留地而未开发或应安排预留地而未安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平均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障金及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已安排预留地而未开发或应安排预留地而未安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承担该预留地的实际征地成本及按政策规定缴纳的各项费用(含土地报批性费用、土地出让计提性费用、预留地补偿性支出、土地开发性支出、中介服务性支出)。

  产生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测算,经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共同确认(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涉及村组缴纳。

  四、职责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预留地指标的核实工作,以村为单位对预留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科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留地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其他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经市政府认可,用于安置的村庄发展用地、宅基地及已依法出让但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均应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土地的规划、开发、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