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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2209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01
  • 时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蒙自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2024年8月1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蒙自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稳步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和保护草原资源,现就《蒙自市基本草原划定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草原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依法依规明确我市基本草原范围和面积,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为云南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贡献力量,根据《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结合蒙自实际,编制印发《蒙自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上报结果、草原基况监测数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依规原则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2024年12月中旬,形成蒙自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市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州委“337”和市委“151”工作思路筑牢生态根基。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2.分类指导,科学划定;

3.统筹协调,做好衔接。

三、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蒙自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2022年变更数据明确的13.88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 “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 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需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四、主线任务

(一)划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将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二)成果公示。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应进行公示。以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为公示单元,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对本辖区划定的基本草原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县域内行政界线有争议的,在上一级政府驻地、争议双方所涉及的乡、村两级进行公示。

(三)成果验收。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实行市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三级验收制度。由市林草部门组织开展,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成果自验。并报省州复查核验,不通过的给出整改意见,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三级验收通过后,形成市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四)成果认定公告。蒙自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通过后,市人民政府进行成果认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落地上图等。